•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浙江宁波阿吉露生物科技第3类“DR.SHEPHERD’S”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31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370953号“DR.SHEPHERD’S”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G1198179号引证商标1正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阶段,第32149706号引证商标2已经被宣告无效,但自无效宣告日起未满一年,第63611237号引证商标3、第63636761号引证商标4、第63624121号引证商标5正处于驳回复审申请收文阶段,第54163949号引证商标6正处于评审应诉撤诉录入阶段,因此,引证商标1-6权利均不稳定,作为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上述引证商标1-6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显著性极强,具备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6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含义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7-8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含义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370953号“DR.SHEPHERD’S”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DR.SHEPHERD’S”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