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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高新区亚锦眼镜第9类“亚锦”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26

商标被驳回了是可以申请商标复审的,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通过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理解和丰富的代理经验,对商标局的驳回意见进行论证,向审查人员详细阐明商标为什么应该注册的理由,从而大大提高复审通过率。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1258872号“亚锦”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设计logo,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设计上区分明显,加之商标整体在显著识别主体、外观、含义、呼叫上都明显不同,根本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主体、整体外观的对比: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拼音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以表盘为设计造型,右侧汉字“亚锦”采用庞门正道标题体。下方拼音“YAJIN”对应汉字的读音。显著识别主体为汉字部分。

引证商标是由图形、汉字构成,图形是以雷达为设计原型,右侧汉字“宇迪”采用方正隶书字体,具有书法艺术美。商标整体显著识别主体为汉字部分。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含义对比:

申请商标含义是亚洲地区的锦绣色彩,是申请人对于企业未来发展的美好期许。引证商标是权利人企业logo,与权利人存在唯一对应关联。

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独创而成,既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亦是申请人的企业标识。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智慧成果,申请人在9类反复申请注册“亚锦”标识,从未放弃对申请商标标识的保护,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三、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实际并没有使用,市场上没有任何其将投入使用的痕迹,根本没有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早已经与产品结合在市场推广多时,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备了与申请人一定的关联性,并且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公众完全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258872号“亚锦”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亚锦”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巧妙的使用好了援引商标,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