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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然人杨某第10类“恩洲口腔”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17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查清引证商标状态是胜诉的关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9835591号“恩洲口腔”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已对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第8707932号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该商标正处于撤三中,如若引证商标被依法予以撤销,则其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恳请贵局待该撤销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创性标识,有着极为深刻的寓意,且申请人已将商标标识申请了美术做保护,可见,申请商标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图形设计、外观、含义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四、申请人至今成立已有近十年之久,在此之前,申请人就已经在第35、44类等相关类别上成功注册了“恩洲、恩洲口腔”系列商标,且申请人自创立品牌起便开始将申请商标投入市场使用与宣传,在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的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践中二者实际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望贵局综合考虑,准予其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835591号“恩洲口腔”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恩洲口腔”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引证商标的状态处着手分析,将引证商标的权利降至最低,再从双方的显著性进行区分,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