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5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56659307号“森泰”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7467195号引证商标1、第8005384号引证商标2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该商标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1-2效力有待商榷,如若引证商标1-2被依法撤销,则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障碍。恳请贵局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及字体设计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表达的含义是:申请人希望企业经营顺利,平和安定,持续发展,也希望自己的产品能够给消费者带来健康的身体和安定的生活。
引证商标1的直观含义为:体现出注册人企业的产品别致新颖。引证商标2的直观含义为:注册人企业规矩森严。
2、从商标的外观设计上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森-泰”两个汉字横向排列构成的文字商标。整体采用宋体字设计,字形方正,笔画有粗细变化。
引证商标1是由“新-森-泰”三个汉字构成,整体采用方正流行体繁体书写。引证商标2是由“森-泰-优”三个汉字构成,书写工整规范,并且干净利落。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56659307号“森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森泰”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