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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库车绿珍珠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第29类“绿珍珠”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2-19

随着我国每年商标注册量的增加,在注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因为近似被驳回,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件中,除了对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基本的辩解外,合理举证商标注册实例,也会极大影响驳回复审中的审理标准,会大大提升复审成功率,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58981033号“绿珍珠”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将企业商号融入了商标中,作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申请人之间关联紧密,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

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引证商标1的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显著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藏文+汉字“绿珍珠”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是以圆环为轮廓,内部矗立着一棵树,树叶的主叶脉呈白色,右下角的树杈则是四片树叶,圆形的下半部分三分之一处是灰色填充,有两道白色波浪线条,好似土壤一般。藏文与汉字位于图形下方,采用经典综艺体。

引证商标1是由“绿野珍珠”四字构成的纯文字商标,采用宋体,笔画横平竖直,横细竖粗。

2、从商标的含义分析:

申请商标的字面释义是:绿色的珍珠。引证商标1的含义是:像珍珠一样的月季花。

3、申请人援引的以下举证商标之间的差异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之间的差异高度一致,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三、以汉字“绿珍珠”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汉字“南京绿菜园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2、以字母“BluEarth”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3的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显著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58981033号“绿珍珠”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商标都是人工审查的,不同的人就会有自己不同的思维,有自己的观点,以至于导致相同的个案会出现不同的审查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们为了赶进度且保证质量,对模棱两可的、不确定的都给予驳回。不同的审核员审查的结果会存在一定的偏差,此种情况下,为了取得商标权,不要轻易放弃,毕竟是唯一的一次机会,尽量采取救济程序,进行复审,以便更早的取得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