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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杂多扎西仓商贸服务第43类“杂多扎西仓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2-04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3类68186344号“杂多扎西仓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目前,经查询,第29099565引证商标已经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若其被撤销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待该引证商标的审理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本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已经获得了初步审定,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和呼叫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1、从含义和整体外观方面进行分析:

申请商标为汉字、藏文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部分位于商标的上方位置,设计原型为方形图腾缓缓从水中上升的景象,水中由中间向两周晕开,荡起层层涟漪。汉字部分位于商标的最下方位置,汉字部分的笔画柔和精细。

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为申请人企业全称,“杂多”即“杂多县”,“扎西”为“吉祥”的藏语音译,“仓”即储藏物质的建筑物,可知“扎西仓”意为“(申请人是)储存福气的地方”,“商贸服务”指示申请人的主营行业领域,“有限公司”为法定公司的形式之一。

引证商标由三个汉字“扎-西-仓”构成的单纯汉字商标,采用楷体字的字体设计,横平竖直。

“扎西仓”中的“扎西”取自其注册人姓名“扎西南加”,“仓”本义是粮仓,可知此处的“扎西仓”整体含义为“扎西南加的粮仓”。

3、申请人援引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情形相同但在相同小组上已成功注册的案例,在实际中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可行的。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186344号“杂多扎西仓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杂多扎西仓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一枚引证商标间图形近似被驳回,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再以大量成功注册的商标作为案例,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