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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然人王某第35类“快乐时光 美食量贩KTV”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30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4618758号“快乐时光 美食量贩KTV”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引证商标1-3全部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审理过程中,若引证商标1-3最终被撤销,则对本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其案件结果与本案的案件结果为关联关系。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含义、外观、呼叫方面区分明显,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初审公告。

1、从外观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由中文和英文组合而成。中文以钢笔字体书写,笔划平正。给人浑厚稳健,庄重有力的视觉感受。英文大写,字母纤细。

引证商标1为纯中文商标,横向排列。字体为黑体,横平竖直,笔迹粗细一致

引证商标2为纯中文商标,横向排列。字体为宋体,笔画横平竖直,起落笔有棱有角。整体标识呈现给观者一种简洁的视觉感觉。

引证商标3为纯中文商标,横向排列。字体为宋体,笔画横平竖直,起落笔有棱有角。

2、从含义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为快乐时光和美食共存,实则申请人希望给消费者带来在进食的时候带来快乐,在快乐的享受美食的美好希冀。“KTV”为申请人的行业属性,故申请商标指向一家将快乐和美食结合共同售卖的KTV。

引证商标1从字面解释可以得出,为快乐的时间。引证商标2从字面解释可以得出,为快乐的时间和空间。引证商标3从字面解释可以得出,为快乐的进食时间。

3、申请人举证的以下商标的情况同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情况极为类似,但是却已经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申请人实力雄厚,其良好的形象已广为人知,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4618758号“快乐时光 美食量贩KTV”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快乐时光 美食量贩KTV”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再结合援引商标的例子,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