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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然人官某第35类“OSULOR”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商标被驳回后,复审是很有必要的,只要你还想要这个商标,那说明这个商标可以给你带来相应的价值。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原案进行复查审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172165号“OSULOR”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OSULOR”商标在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出于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刚需,应该受到保护。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字形、图形、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设计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图形和英文构成。商标以圆形和扇形的组合图形为整体框架,中间呈“X”形,下方沿着扇形轮廓书写着英文“OSULOR”,字体端正并且柔滑,具有美感。

引证商标一由汉字和英文构成。上方书写着英文“OSULOR”,下方书写着汉字“澳狮龙”,结构严谨,整齐均匀。

引证商标二由图形、汉字和英文构成。上方书写着汉字“挖金营销”,下方书写着英文“WAGING.CN”,最下方勾勒出两把铁锹造型。

引证商标三由图形和英文构成。商标以太阳帽图形为整体框架,内里上方勾勒出艺术化的英文“M”,添加的寥寥几笔构成公鸡的造型,下方书写着英文“MONCLER”,。

2.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官大福以出资98%作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的“中山市澳狮龙服饰有限公司”的企业商号。

引证商标一直接理解为“澳洲人眼里的狮子和龙”。引证商标二整体含义为“深圳市挖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营销”。引证商标三经百度翻译译为蒙特克莱尔。

3.申请人在此列举与本案情形类似注册的案例,足以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四、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以“OSULOR”为显著识别主体的主打品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因商标部分相同就作出驳回申请商标的决定,不符合商标判定的整体原则,忽略了商标审查的整体标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172165号“OSULOR”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OSULOR”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状态入手,紧接着从含义、外观等处分析判断,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