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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鹅故里食品第29类“鹅故里”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5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用到商标注册来说可以这样理解,商标被驳回了,在申请人看来已经是注册失败了,但是却可以通过复审来挽回,一旦复审成功,那么商标就可以获得注册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488675号“鹅故里”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鹅故里”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属于臆造词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中不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合情合理,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相关规定。

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用于指定商品中不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内涵,与申请人密切相关,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首先,申请商标中的汉字“鹅”指的是固始鹅,是申请人所需的主要食材之一,“故里”指的是故乡,老家,申请商标描述的是申请人所主营的食品有着家的味道,会给人一种认同感。

其次,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在广告牌、店面装饰、门头、产品包装及APP等上积极使用商标LOGO,使得“鹅故里”品牌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488675号“鹅故里”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鹅故里”商标被驳回案例,首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属于臆造词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其次我司律师从申请商标的含义处进行着手分析,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