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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耀逸连锁超市第35类“耀逸”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抛弃商标驳回复审就意味着这个商标将完全不属于你商标驳回复审则有可能改变一个企业的命运。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5697241号“耀逸”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且已拥有其版权,对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出于对其著作权合法保护。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3提出撤三申请,均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构成、显著性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图形、汉字和英文构成。基于中文为识读和呼叫的习惯,申请商标中汉字“耀逸”无疑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

引证商标1为图形商标,图形就是商标的显著部分。引证商标2由图形和英文构成。因此,该商标的显著主体为英文。引证商标3为图形商标,图形就是商标的显著部分。

3、从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两个“Y”形符号环绕成一个简约的圆环,符号的末端由多个小正方形图案装饰,分别排列组合成三角形与正方形的轮廓,图形的正中为一个规整的菱形图案;汉字和英文位于图形的右侧。

引证商标1由两个相对错落放置的“C”形图案构成,图案之间具有明显的大小差异,且末端具有明显的尖角造型。

引证商标2以正六边形图案为外部框架,内里为一个横向放置的字母“Y”;英文位于商标的右下角。

引证商标3由两条弧线围绕成一个未闭合的圆环,圆环上下分别由一个较小的圆形图案填充,图案内部由两个月牙图案填充,正中的部位由多个大小不同的圆形图案点缀。

4、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打的系列商标之一,可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且“耀逸”商标对申请人极为重要。

四、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5697241号“耀逸”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耀逸”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在答辩初期,就查清了引证商标的状态不稳定,以此为突破口,从双方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区分了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