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北京星诺时代信息科技第35类“精印万家”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北京星诺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0706863精印万家”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目前权利状态不稳定,希望暂缓审理,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恢复审理;

三、与本案类似情况商标能够共存且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也应当可以共存;

四、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法院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唯一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因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2] 第284908 号关于第 60706863 号“精印万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