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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男士”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自然人赵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3066697太阳男士”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简称《商标法》 ) 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和呼叫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权利状态不稳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今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公告撤销 (第1785期商标公告,2022年3月27日 )。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原告的其他主张不影响本案结论本院不再子以评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379946号关于第53066697号“太阳男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赵旭光针对第 53066697号“太阳男士”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开庭之前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