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四川科瑞联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46736685号“科瑞联丰”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除防蛀剂之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上海守礼化工有限公司早于2017年1月16日注销,该所有人注销已近5年的时间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加之引证商标三长期没有使用。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另查,引证商标三权利人上海守礼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月16日被核准注销,且引证商标三未有转让记录。
本院认为: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相关公众通过商标区分商品来源。商标、商品与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具有对应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则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对于因商标权利人已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商标而言,其已不能作为在先商标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
本案中,引证商标三权利人上海守礼化工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已于 2017 年 1月16 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三已无权利主体。在此种情况下,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其不应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283649号关于第 46736685号“科瑞联丰KE RUI LIANFE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四川科瑞联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46736685号“科瑞联丰KE RUI LIAN FENG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对于因商标权利人已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商标而言,其已不能作为在先商标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而本案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已经撤销,因此其商标丧失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不应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