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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引证商标一字不差,巧用撤三助“LEMI ”商标驳回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乐米(北京)国际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3995032LEMI”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告以原告中请注册的第53995032号“LEMI”商标(简称诉争商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第13851724号千“LEMI”商标(简称引证商桥)在字体设计,颜色,整体视觉效果及商标设计理念和蕴含的意义万面均可区分开来成不构成辽似商标;

二、已存在与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 评争商桥也应当子以初步审定;

三、诉争商桥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主营业务、行业属性均存在巨大差别,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完全不同,面向的相关服务受众也因此不会产生交集,因此二者本质上并不愿于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不公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诉争商标是原告精心设计而成的,已经与原告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不会损害已有的市场环境和他人利益。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许决定,贵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撒销, 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368483号关于第53995032号千“LE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乐米(北京)国际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针对第53995032号千“LEMI”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