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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自然人王某第19类“喜力莫兰迪瓷砖”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5-04-02

当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的时候,申请人不必慌张,根据异议的理由逐一分析,一一攻破。对商标异议答辩的叙述要注意内容紧凑、逻辑关系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只要把观点说清楚,就能起到相应的作用。

案件回顾

深圳市图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19类的63817117号“喜力莫兰迪瓷砖”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开始准备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的第3336156号“喜力”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的第3336156号“喜力”商标的字形、整体外观、含义、呼叫以及商品类别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2、答辩人援引异议人对其他同样含有“喜力”字样的商标提出异议,但因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被商标局判定为不属于类似商品的案例,来证明此类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根本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3、异议人在“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的‘喜力’商标构成近似”阐述过程中引入的诸多证据也是存在重大瑕疵的。

二、答辩人对于异议人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喜力’与异议人在先驰名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核定的‘啤酒’商品的玻璃瓶包装材质完全相同,极易误导公众,致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减弱或淡化异议人驰名商标‘喜力’的显著性,并使异议人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这一说法不予认可。首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驰名商标构不构成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在先驰名的啤酒类商品差异显著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其次,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喜力”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异议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63817117号“喜力莫兰迪瓷砖”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喜力莫兰迪瓷砖”商标被异议案例。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是避免不了的,而我们能做的就是针对异议理由逐一进行答辩。我司律师从三个方面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商标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