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2-05
如果商标被异议进行答辩,商标申请人需要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可以找专业的代理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去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而且还可以通过答辩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可以大幅度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案件回顾
德清益众新材料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19类的72895190号“北极三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开始准备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中“1907 防火水泥涂层”商品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含义方面分析:
被异议商标的设计理念是:答辩人立志打造极具北方权威的品牌,并希望其品牌生生不息。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是:沉睡的百年基业。
2、从整体外观方面分析:
被异议商标是由“北极三狮”四个汉字构成的商标,采用简单大气的宋体字书写,给人一目了然之感。
引证商标是由图形+汉字+外文三部分构成的商标,汉字插在图形之中。其中商标图形刻画的是卧狮的图案。
二、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及异议人企业已经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答辩人至答辩时,未曾收到异议人提供的任何有关引证商标的证据,因此,未经答辩人质证的证据,答辩人一律不予认可。
三、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是抄袭引证商标而来,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和第(8)项的相关规定,却没有指出被异议商标到底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或用途的哪些方面产生误认,其法条主张错误。
四、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72895190号“北极三狮”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北极三狮”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从四个方面进行答辩分析,区分了双方显著性的不同,最终助被异议商标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