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8
商标撤三是商标从业人对“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该权利人不能提供使用证据,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那么该商标将被撤销。
案件回顾
答辩人在第9类“家用遥控器”服务上注册的“IN”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本答辩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2023年06月20日英麦科(厦门)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答辩人第12043370号第9类“IN”商标在“家用遥控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答辩人提供的店铺信息及销售商品页面截图、产品照片、网络销售订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家用遥控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二、答辩人实力雄厚,其持续长久发展是可预见的,答辩人的第12043370号商标于2015年01月21日获得成功注册,取得该商标专用权,答辩人没有任何理由不使用一个辛苦注册的商标,由此可见申请人的恶意之明显。
三、被撤销商标为答辩人所有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
四、答辩人第12043370号商标为答辩人的合法有效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其商标权利不容忽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IN”商标不予撤销。
案例启示
“IN”商标被提撤三案例。答辩人提供了商标运用在产品、会议等处的使用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实了被撤三商标不符合撤三标准,最终保住了申请人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