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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然人徐某第3类“TAYOI”商标撤三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也就是俗称的“撤三”。当商标遭遇撤三后,商标的使用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撤三答辩中,提供充分和完整的证据能够有效帮助我们的商标在答辩占据有利地位,赢得答辩的胜利。

 

案件回顾

 

答辩人在第3类服务上注册的“TAYOI”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本答辩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撤销商标在20200227日至20230226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宣传,从未间断。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20200227日至20230226日期间内,被撤销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恳请贵局予以采纳,并维持被撤销商标的合法继续使用。

 

二、答辩人第1560213号注册商标是答辩人所独创,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

 

三、答辩人在对被撤销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被撤销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被撤销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被撤销商标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TAYOI”商标不予撤销。

 

案例启示

 

TAYOI”商标被提撤三案例。答辩人提供了商标运用在产品、会议等处的使用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实了被撤三商标不符合撤三标准,最终保住了申请人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