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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拓奇智能装备第7类“拓奇”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6-07-24

商标申请遭遇驳回并非最终定论,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法》赋予申请人重要的法定救济途径。依托专业代理人对商标审查标准的深度理解与大量案件实操经验,可以针对性回应商标局驳回意见,系统阐述商标应当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法律理由,有效提升复审案件的通过率。本次第 76424981 号 “拓奇” 商标驳回复审胜诉案例,为遭遇近似理由驳回的企业提供极具参考价值的实战启示。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6424981号“拓奇”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拓奇”商标在7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举证商标已经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注册成功,且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拓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76424981号“拓奇”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拓奇”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以近似理由被驳回的商标依然存在较大突围空间。企业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不必直接放弃自有品牌。在法定时限内,委托专业团队介入,一方面说明自身商标布局的善意目的,多角度论证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区分;另一方面合理检索、引用在先同类成功注册判例,增强抗辩说服力。依托完整、严谨的抗辩思路启动驳回复审,有望推翻初审驳回决定,顺利完成商标确权,稳固企业品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