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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峄阳坊食品科技第30类“古芳斋”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12-16

商标一旦被驳回,若企业不进行复审,则意味着该商标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企业可能被迫更换品牌名称,导致前期投入的广告、包装、市场推广等成本付诸东流。而通过复审,企业可以据理力争,证明商标的合法性,避免因驳回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9009614号“古芳斋”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18800749号引证商标已经被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该撤销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如果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引证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来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情形极为类似且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30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9009614号“古芳斋”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古芳斋”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对于申请人而言意义非凡,关乎着申请人已经创建的自主品牌能否更长远维护及发展,更关乎申请人品牌的整体利益。对此,我司律师从“申请商标极具独创性,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分显著”这一客观事实进行分析答辩,从维护申请人品牌的独创性、保护申请商标已经产生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最终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