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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博海斯科技第44类“思博海斯”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1-14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用到商标注册来说可以这样理解,商标被驳回了,在申请人看来已经是注册失败了,但是却可以通过复审来挽回,一旦复审成功,那么商标就可以获得注册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657365号“思博海斯”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将申请商标以作品的形式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版权保护,足以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

二、以汉字“思博海斯”为显著识别主体的申请商标与以汉字“妙发”为显著识别主体的引证商标1、以汉字“正兽”为显著识别主体的引证商标2、以幸运草叶子图形整体为显著识别主体的引证商标3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图形设计以及显著识别主体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1-3注册人的经营项目存在巨大差别,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渠道、销售场所以及消费者都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下,根本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657365号“思博海斯”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思博海斯”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