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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智令润野农业科技第1类“花土呈祥”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12-31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5969815“花土呈祥”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已经对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第6508826号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申请,如若该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那么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再有在先权利障碍,显然,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结果对本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二、申请商标有着独特的设计,且寓意深刻,可作为商标使用。

三、以汉字“花土呈祥”为显著识别主体的申请商标与以汉字“莲福来”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在显著、呼叫、整体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5969815“花土呈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花土呈祥”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分析后认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性标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直观呼叫、整体外观以及含义存在巨大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因此也不会存在类似商品上的冲突,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自身的辨别能力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辨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