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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然人李某第35类“喜名利”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12-16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5101542号“喜名利”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1注册人已经于2023-03-23注销,该标识已逐渐淡出公众的视线、淡出市场,与之具有明显区别的申请商标进入市场流通时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更重要的是,引证商标1注册人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则引证商标1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亦随之消失,其已不能作为在先商标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也就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以汉字“喜名利”为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以字母“DMATEX”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2的构成、显著识别主体、呼叫、整体外观、含义均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5101542号“喜名利”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喜名利””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