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2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的。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2403701号“元鼎护墙”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35类别相关服务上,基于该类服务的本质特征,具体的服务内容多与各自权利人行业属性或主营业务息息相关,本案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行业属性差异显著毫无交叉,直接决定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的服务内容与品牌指向存在本质区分,面向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存在混淆误认的客观可能性。
二、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具体指向、重点呼叫及字体设计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仅凭直观感受便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的具体指向上分析:
“元鼎”为固有词汇,意为“西汉皇帝刘彻的第五个年号,在商标整体中显著性较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实质区别即为“护墙”与“会计”。
申请商标中“护墙”指的是在道路的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沿路肩修筑的矮墙,在此引申为申请人的主营业务——护墙板。引证商标中汉字“会计”: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会计工作,二是指会计工作人员。
2、从商标的字体设计上分析:
申请商标整体采用方正正大黑简体书写,简洁易识、美观大方。引证商标整体采用黑体字书写,笔画单纯,粗细一致。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403701号“元鼎护墙”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元鼎护墙”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