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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市瑷泽生物科技第35类“YSC”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9-14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1351773号“YSC”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18797805号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查中,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恳请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性、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具体含义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性、外观上区分明显:

申请商标是一个由字母“Y、S、C”独创设计而成的一个圆形标识,字母线条纤细且雅致,设计简约、个性。

引证商标是由字母图标+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上方是一个圆形图标,粗狂的线条勾勒呈正圆,中间为两个字母“YS”。下方汉字“多满”采用宋体字。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含义不同: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营推广的“伊丝彩”品牌的设计logo,其中包含的英文“YSC”是“伊丝彩”的文字首字母。引证商标的含义指多的要溢出。

三、申请人援引三个举证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形,完整包含字母“YS”的设计图标,各举证商标均在同类别相同小项上成功注册,予以证明此类商标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构成近似商标。

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属行业差异巨大,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并非同行业竞争者。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实际并没有使用,市场上没有任何其将投入使用的痕迹,显然引证商标权利人并未在相关行业发展。根本没有发挥引证商标应有的价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351773号“YSC”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YSC”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