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4-16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2344599号“爱宠斯坦”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第22869446号“爱茵斯坦”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汉字依次排列构成。采用标准的宋体书写,风格典雅,字形工整。引证商标由汉字构成。采用汉仪琥珀简体书写,重心平稳,风格刚中带柔,庄重大方。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爱宠斯坦”的整体含义为:受人喜爱的宠物食品售卖之地。引证商标一般是指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美籍犹太裔物理学家。
二、申请商标“爱宠斯坦”是申请人主打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在31类申请注册的第61409775号“爱宠斯坦”商标已成功注册。可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且“爱宠斯坦”商标对申请人极为重要。
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344599号“爱宠斯坦”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爱宠斯坦”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