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1-14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的。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1710504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10552480号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04月20日,至今已超7个月之久,并且已经超过6个月的宽展期,但商标流程显示引证商标仍未进行续展申请,同时,经查询,引证商标并未在市场上使用,由此可以确定引证商标实际上已经是一个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已经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外观、含义、呼叫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及外观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图形单一元素构成,以地球为设计基础,正中心由一个正着的“V”字形和两个倒着的“V”字形线条以及一条弧度优美的曲线组成,整体设计简洁大方,极具现代感。引证商标由英文单一元素构成,笔画粗细对比明显,末端有衬线设计。
2、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设计来源为地球,因此,申请商标旨在突出申请人业务范围广泛,市场覆盖面积大。引证商标含义为:虚拟机。
三、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710504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