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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本份无限干细胞生物科技第35类“趣-若菁”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9-26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465951号“趣-若菁”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唯一第68157230号引证商标“SEMSONG”正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极不稳定,若引证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则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趣-若菁”系列商标之一,是申请人打造版图重要的一部分,并未抄袭、模仿其他任何商标。申请人在对“趣-若菁”系列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正在被更多消费者熟知,若申请商标不被初步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

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行业属性、服务领域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相关的受众群体也完全不同,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四、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组合商标,元素多样、造型特别,以汉字“趣-若菁”为显著识别部分,而引证商标以英文“SEMSONG”为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465951号“趣-若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趣-若菁”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