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9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1956675号“辉煌”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第5176211号引证商标1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且引证商标1的权利人并未申请撤销复审。因此,引证商标1理应无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障碍。
二、经查询,第32129394号引证商标2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审查过程中,引证商标2的权利状态不稳定,其作为引证商标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因此,申请人恳请待引证商标2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该案件。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设计表现出申请人所生产的申请商标品牌产品是杰出的,灿烂的,也表现出申请人希望申请商标品牌产品能够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引证商标2的整体含义就是光辉夺目的一家人。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956675号“辉煌”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辉煌”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