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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然人张某第30类“椒都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4-22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0302731号“椒都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引证商标已经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截止本申请书提交时仍未进行答辩,大概率会被撤销。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汉字“椒都红”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引证商标“椒都”在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采用宋体字书写,整体简洁规整、文字线条纤细,给人以整齐划一的视觉感受。引证商标采用黑体字风格书写,笔画粗壮,带有纤细笔触,字形紧聚,富有严谨之感。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含义是一种与河南省柘城县辣椒产地相关的高品质辣味调料。引证商标“椒都”仅仅指的是中国四川省成都市,特指的是“花椒”。

三、申请商标“椒都红”是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张晨光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302731号“椒都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椒都红”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