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05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783784号“时势科技”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25271970号唯一的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申请审查中,状态极不稳定,如若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存在任何在先权利障碍,故,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结果对本案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因此,申请人恳请待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经查询,本案第25271970号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海南无一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0-06-02注销,至今已近三年之久,且在权利人注销之前并未转让引证商标的专用权。
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将企业商号融入到企业的主打品牌中设计而来,增强了企业和品牌之间的关联性、黏连性,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含义、呼叫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783784号“时势科技”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时势科技”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一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