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四川自然人张某第35类“兴鑫旺水产”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2-27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查清引证商标状态是胜诉的关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1256324号“兴鑫旺水产”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9799542号引证商标1的专用期限截止到2022年09月27日,该商标未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进行续展程序,且截止本案案件提交前该商标已注册期满一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引证商标1应当予以注销,那么该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创造,有着极为深刻的寓意,且申请人已在相关类别上成功注册了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用于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三、以汉字“兴鑫旺水产”为显著识别主体的申请商标与以单纯图形为显著识别主体的引证商标2在构成要素、显著性、呼叫、整体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从申请人成立之日起一直使用,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践中实际形成了一种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256324号“兴鑫旺水产”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兴鑫旺水产”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引证商标的状态处着手分析,将引证商标的权利降至最低,再从双方的显著性进行区分,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