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31
商标因近似理由被商标局驳回,有时候近似的商标不止一件,在提交答辩书时,我们应该针对引证商标分别进行分析。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成功案例,申请商标与2个引证商标近似,因此需要律师逐个分析做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622402号“XIN SHU LE HUI”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按照中国公众的识读习惯,实际使用效果就是商标通行于市场、呈现在消费者眼前、区别于同行业竞争者产品的面目,才是商标的本来面目、真正面目,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与汉字“新曙乐晖”结合使用,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XIN SHU LE HUI”设计来源于汉字“新曙乐晖”的拼音形式,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描绘了一幅“叶片为舟,渡花到岸”的图形,指示申请人是住客在旅途中的中转站,给旅客提供休憩之地,养精蓄锐投入下一段旅程。引证商标1-2为单纯图形商标,设计原型为荷花,代表荷花定律,设计来源于其注册人的发展理念。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622402号“XIN SHU LE HUI”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XIN SHU LE HUI”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