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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市丰臣机械科技第35类“丰臣精工”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08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用到商标注册来说可以这样理解,商标被驳回了,在申请人看来已经是注册失败了,但是却可以通过复审来挽回,一旦复审成功,那么商标就可以获得注册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109481号“丰臣精工”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第32063608号商标正处于撤三中,如若引证商标被依法予以撤销,则其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据自身的企业字号设计而成,为申请人的独创性标识,且申请人已在相关商品与服务上成功注册了系列商标,可见,申请商标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指向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人认为,判定商标近似在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同时还应考虑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35类别相关服务项目上,基于该类服务的本质特征,具体的服务内容多与各自权利人行业属性或主营业务息息相关,本案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行业属性差异显著毫无交叉,直接决定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的服务内容与品牌指向存在本质区分,面向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存在混淆误认的客观可能性。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109481号“丰臣精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丰臣精工”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查清引证商标状态是关键,其次区分出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经过我司律师的精彩答辩,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