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4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4978150号“德仁馨”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29509716号引证商标1“德仁鑫”和第18609752号引证商标2“德仁心”均正处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阶段,现引证商标1-2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作为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完全为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和发展,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一一对应关系,并未抄袭、摹仿其他任何商标,其作为商标完全可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4978150号“德仁馨”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德仁馨”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查清引证商标状态是关键,其次区分出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经过我司律师的精彩答辩,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