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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星屏食品第35类“星屏食品”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申请的材料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可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那又要如何针对性的提出答辩复审理由呢?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5339897号“星屏食品”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本案第17239041号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商标通知发文结束阶段,该商标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效力待定,若引证商标被撤销,那么该商标将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来审理此驳回复审案,给予申请人公正的裁决。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将企业商号融入了商标中,作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申请人之间关联紧密,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

 

三、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均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四、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65339897号“星屏食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星屏食品”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而我司律师从引证商标状态处着手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